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12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12号)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