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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废金属外运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30 生效日期: 1986-04-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据反映,去年我省有些单位擅自外运废钢铁。大量废钢铁外流,严重影响我省工农业生产。根据省政府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 凡需运往省外的废钢铁、杂铜等废金属,包括计划调拨的废金属,一律由省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审批,并办理签证手续。未经签证,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不得承接外运。
  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皖政[1985]1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外运的废金属,应查扣没收,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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