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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2号、黔党办发(2005)12号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办公室、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的报告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报告和发布要遵循真实、审查和及时的要求,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要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发布的政务信息要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整理政务信息,对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和政协;对常规信息,定期报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要选择公开形式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六条 各单位在将政务信息向人大、报告和向政协、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的同时,要将相关政务信息或简报报送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顺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00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