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总银发会字第568/5833号
近来各地行处不断函询:
“抗日时期及苏维埃时期所发行各种地方币(见附表)可否继续收兑及其比价是否变动”等情,为了各地行对此种地方币收兑工作有一致掌握,避免工作上之被动,减少往返询问手续,再作如下说明: 一、查冀南、北海、中州、华中等币,虽已停止流通,但并未限期收兑,其比价亦未再作变动,因之凡来行要求兑换者,仍应按原定比值收兑,其他东北、内蒙、新疆银元券及豫鄂建设银行券,虽收兑期已逾,但为照顾特殊情况(如有些志愿军携带出国未得兑换等),凡持有乡区政府或机关部队证明信件,并经鉴别确系真票者,亦应按原兑比价收兑,但不作对外公布。该项收兑基金暂由各行垫付,以“收回旧币”科目出帐,每半年(六月和年底)列表销毁后报总行划还垫款。
二、收兑比价:凡已进行收兑过而与人民币有明确比价之各种地方币,无论何时,均不再变更比价。尚在调查而未确定比价者,应填密研究,即经确定,今后亦不得再变,希各行严格执行,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