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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调整进口物资进货费加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09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鉴于部分进口物资在国家指定港口进货,到有关物管处分拨,运距长、费用高,进货费3%加成收入确实不敷支出。为此,对以下情况的进口物资进货费加成调整为:沈阳物管处从满洲里、大连,天津物管处从二连,武汉物管处从连云港、黄埔港,西安物管处从连云港,成都物管处从湛江港进口的物资,其进货费用超出3%部分,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按实际计收。
  关于物资收费标准,部曾以(86)水电物字第34号文统一规定,除上述调整处,其余不变。过去临时性单项费用调整,一直是交由主管供销企业的部物资局核定的,今后应按照国家物价局(1987)价重字55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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