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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在地质找矿中注意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9-09 生效日期: 1982-09-09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地质局(处),各指挥部、直属单位: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是国家珍贵的文化遗产和重要资源。保护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对于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国际影响,都有积极的意义。国务院多次下达文件强调加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管理。地质找矿流动分散,常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区工作,注意做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保护十分重要。近来发现有的单位在地质找矿工作中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法规学习不够,或失之疏忽,发生了一些问题,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领导要重视对职工和家属进行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教育,认真检查一下在地质找矿工作中有无违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管理规定的行为,学习国务院和当地政府关于保护管理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文化,提高认识,做到人人关心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二、 凡需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地带范围内开展地质工作,应事先与当地文物、风景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三、 在地质工作中新发现的古墓葬、遗址、石刻、特殊地质地貌、古林古木,要主动同文物、风景管理部门联系,做好保护工作。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矿产部
 一九八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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