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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及办理新产品减免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15 生效日期: 1988-01-15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企业集团):
  为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科技同经济的密切结合,增强企业特别是大型骨干企业应用技术成果的动力,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国家鼓励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和新产品税制改革的要求,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国家科委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开始每年编制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含验收)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中的新产品试制项目,或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新产品试制专项并在一九八八年度试制鉴定的;
  2.该新产品比现有产品在性能、结构、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有显著的改进或提高的;
  3.该新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上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同等水平,或者在节能、省料、节约资源等方面独具特色,先进实用,有重大推广价值的;
  4.经科学预测,该新产品批量生产后,有进入国内或国际市场的潜力,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该新产品在试制或试销期间,因一次投入较多,试制费用较高,造成成本偏高,而为了进入市场,价格不能过高,使得企业在短期内利润较低或发生亏损的。

  二、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申报、编制、审批程序:
  1.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辖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给企事业单位的,向部门科技局(司)申报;国家计划单列企业(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科委综合局申报。各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一九八八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申请表》一式五份,认真填写,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底前分别按上述渠道报送。
  2.地方科委和部门科技局(司)收到申报表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提出评价意见,核定推荐项目然后按国家科委统一制定的《一九八八年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已纳入“汇总表”内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表”一式四份,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前报送国家科委综合局。
  3.国家科委收到“汇总表”和“申报表”后,将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评估,并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后,编制《一九八八年国家新产品试制减免税计划》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审定。
  4.经财政部税务局审定通知后,即发布一九八八年国家级新产品试制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名单。

  三、申报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对新产品实行减免税,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是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新的经济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宏观经济管理方式改革的有益试验。因此,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这一工作,随时向国家科委综合局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反映在申报、评价、汇总和具体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使之逐步完善。
  
一九八八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申报表(附表一)
申报单位: 国家重点计划及编
要性能指标(限40
济效益和销售额预测:(限60
本和利润预测:(限30
管部门审查意
行专家评审意
填表人: 一九八八年 月 日
一九八八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汇总表(附表二)
主管部门: 填表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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