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在国有林区建立“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1-12-25 生效日期: 1962-01-01
发布部门: 林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在国有林区建立育林基金制。
  为了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必须及时更新,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将现行更新费改为育林基金制,由每立方米原木销售成本中提取10元育林费作为育林基金(注)。此项基金,只供森林更新,造林,育林经营之用。并实行专款专用。
  该项基金自196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育林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文下达。特此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