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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全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制订的若干重要制度希即贯彻执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3-10 生效日期: 1982-07-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2)银会乔字第60号

全行会计出纳工作会议讨论制订的若干重要制度,总行已根据会议上所提意见修订整理完毕。兹将会计核算基本规程草案(略),(根据原账务结构和账务处理草案修订)、出纳制度草案、关于修订会计科目的决定以及关于全国联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略),一并随文附发,希即布置贯彻执行。
  为了便于各行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对于修订的会计科目、新的编押范围、新改的统一电报格式,以及双月编制的“联行对账报告表”,一律于6月1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草案)


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出纳工作是银行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通过办理现金收付,加速现金周转,满足市场正常的现金需要。它在银行实现全国的总出纳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出纳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调运和销毁。
   2.调济市场主辅币的流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现金供应。
   3.宣传爱护人民币;组织反假票和对一切破坏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
   4.办理金银收兑、配售、保管与调拨。
   5.保管外币、有价单证和贵重物品。

  二、为保证上述工作任务的完成,分、支行以及城市办事处必须专设出纳部门负责这一工作。各级行出纳部门,应有明确的分工,并应根据出纳业务量的大小合理的配备出纳人员。
  各级管辖行的出纳部门还必须加强全辖出纳工作的领导,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了解工作情况和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出纳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和制度,在办理日常业务中,要做到收付准确迅速、整理及时、库款安全、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出纳人员负有维护国家财产安全的职责,必须奉公守法,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财政纪律,并应与一切贪污、盗窃和一切危害国家财产的恶劣行为作斗争。

  四、各级行处必须加强出纳复核工作。凡支行以及业务量较多的处、所,均应指定专人办理出纳复核工作,有条件的行处,应设专职复核员,对各项现金收付、整点、金银收兑、配售以及款项、实物的出入库等,都应进行复核。业务量较少的处、所也必须实行换人复核。

 

现金收付
  五、现金收付必须根据规定的凭证办理,付款凭证须经过会计审核盖章后才能办理付款,如发生疑问时,一定要查清楚后才能办理收付。收付款项办理完毕时,要在凭证上加盖收付讫及经手人图章,并进行逐笔登记。
  各行收付现金,应分别办理,支行以及出纳业务量较多的处、所,必须分柜或由专人分别办理收款和付款。

  六、收入现金应当时当面点清,对于少数回笼货币较多的单位,如当时点清对银行和单位均感困难者,可通过协商,规定条件、签订合同,采取当时点大捆、卡把、清点零头、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收款办法。对此类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点,不得超过次日点完(如遇假日可适当顺延)。

  七、对客户交来的现金,应逐笔清点,未点清前,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在每捆把未点完前,对原来的纸条和封签不得丢掉,发现长短款,经换人复核属实后,应在原纸条、封签上注明长出或短少金额,由经点员及复核员签章证明,并填写错款证明书及时退回长款或追补短款。
  凡收入的现金必须换人进行逐张复点,未经复点的票币一律不准对外支付和缴入发行库。如全部复点在人力条件尚有一定困难时,目前可首先对伍角以上(包括伍角在内)的票币进行复点。

  八、付出款项必须经过换人复核,并向顾客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对外无效。如单位取款数额较多,当面点清确有困难者,在单位取回及时清点发现差错并经单位领导审查证明时,银行可协助单位进行查找,如确系银行差错,亦应负责处理。

  九、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与凭证、账簿核对相符,由专人汇总轧结,并与会计部门核对相符后填制入库清单,将现金全部入库。

  十、各级行出纳部门必须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应经常了解市场主辅币的流通和需要情况,研究主辅币的收支规律,在办理付款时,应根据市场需要主动地搭配各种券别,有计划的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票币整点与封装

  十一、整点票券均应根据规定的挑剔标准将残币剔出,并按不同券别平铺捆扎,每一百张为一小把,每十小把为一大捆,以双十字捆扎牢固。硬币每一百枚为一小卷,第十小卷为一大捆。每把(券)票币均须加盖带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整捆的票币须加贴封签(封签应注明行名、券别、金额及封包日期,并加盖封包员名章)。
  凡整理残缺票币时,除按上述票券整理的方法进行整理外,并应分开版别整理捆扎。

  十二、票币的封装必须做到包装严密,装箱(袋)时,应按同一种券别封装,填制装箱(袋)票,并加标签,注明行名、券别代号及捆数。

 

库房管理与押运
  十三、各级行处都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质量要力求牢固,并须有必要的通风、防火等安全设备。没有库房设备的基层处所,亦须设置保险柜或牢固的箱柜。

  十四、发行库款与业务库款必须分别保管。如在同一库房保管时,亦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

  十五、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和贵重物品都必须入库保管。业务终了,所有现金、金银都应扫数入库;收、付、整点的零头款应由专人负责装入尾数箱加锁加封入库保管。管库员应核对当日库存是否与账面相符,如发生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营业终了,会计部门交来需要入库保管的密押、重要公章、契据以及营业用账簿等(应装箱或封包)应妥善代为保管,次日营业时原封交还会计部门。

  十六、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和贵重物品等出入库,均须凭规定的凭证办理。库内保管的现金、金银实物,均须有账记载,保证账款、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作库存。除按制度规定必须入库保管的物品外,其他物品不准存放库内。

  十七、库房管理,必须配备两名政治上可靠的人员负责管库工作,并应有明确的分工,出入库时须同进同出,出入库款(实物)应相互复核,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为了保证库款安全,避免差错事故,管库人员应适当加以稳定,不宜经常更动。库房应装配两把不同的门锁,每把锁配正副钥匙两把,正把由管库人员分别掌握,副把由管理人员在行长(或主任)的监督下密封,并共同加盖图章,交行长(或主任)保存。副把钥匙除发生特殊事故外,一般情况均不得随便启封动用,必须使用时,须经行长批准并会同管库人员启封。库房设有对字暗锁者,其开启密码记录亦应密封交行长(或主任)保存。
  出纳仅设一人的基层处所,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库款安全,上级行应加强督促检查。

  十八、各级行处,应切实做好库房安全保卫工作,非营业时间亦应有人负责看守库房,如遇假日,应由行长(或主任)指派干部轮流值班,放有钱柜的房间,不得住宿外人。
  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及存放易燃爆炸物品;对库内各项设备应经常检查,如有破损应立即修理;储存库内的票券、实物亦应经常检查,以达到无差错、无盗窃、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火灾的要求。

  十九、各级行应建立查库制度。出纳主管人员应经常协助管库员核对库存或进行抽查,每月最少要查库一次;各级行的主管行长(或主任)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年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上级行对下级行的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时,检查人员须携带盖有行长名章的正式介绍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检查情况记入检查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签章,以便日后查考。

  二十、运送现金、金银等贵重物品,应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各行并应指定政治可靠的人员专任或兼任押运工作,不得临时乱抓,更不得委托他人捎带。实行二人押运有困难的营业所,款项调运由支行负责。对大宗现金或金银等贵重物品的运送并应有武装护送。

  二十一、运送现金、金银必须注意安全和切实严密交接手续。押运人员对运送的时间、地点、路线必须严守秘密。现金、金银运出时,运送人员应根据运送凭证点收清楚,并应检查箱袋是否牢固。运送途中,押运人员必须严密看宁,不得擅自离开或委托别人看守。现金、金银运达后,调入行应详细检查点收(原封新券按每箱券种金额点收;回笼券按捆卡把点收)。如发现有松散现象或情况可疑时,应当面查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切实作到责任分明。

 

残缺人民币的兑换与印坏票券的处理
  二十二、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按1955年5月8日总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的兑换办法(附件1)结合内部掌握说明(附件2)办理。

  二十三、凡发现印坏票券,如正背面图景、花边、花纹、字头、号码、图章不全、墨色不足或过重影响花纹不清以及裁切不符规定和同一字头号码重复者,除重号票券留存一张继续流通外,其余印坏票券均应由当地收回,随时寄分行(划分行账),分行可抵作库存,每半年汇总寄总行(划总行账)统一处理。

 

残缺票币挑剔标准与销毁办法
  二十四、各行在办理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残破的票币,对此类票券的挑剔,既要严格掌握节约精神,又要照顾到群众使用的方便。挑剔时参照以下标准办理:
  (1)票券残缺部分损及行名、字头号码或国徽水印者。?
  (2)裂口超过纸幅的三分之二,如断开丢失一截影响兑换全额者。?
  (3)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多处裂缝或残缺部分损及花边者。?
  (4)纸质棉软,花纹模糊,有碍鉴别真假者。?
  (5)变色严重,易引起真假误解及油浸脏污或涂写字迹过多,不便流通者。?
  (6)票券断为两截虽经群众粘补但不整齐,或粘贴处又有部分裂开者。?
  (7)硬币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者。

  二十五、残缺人民币的销毁权属总行,销毁工作授权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负责办理。如有些地区
  因交通不便离分行过远,运输困难者,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设置销毁点,但应尽量集中,不宜过多。销毁点必须具有交通便利和销毁安全设备等条件,各分行确定设立的销毁点应报总行备案。

  二十六、对外营业行处收入的残缺票券,可交入发行库作为回笼款上缴,以便集中销毁。如本身不保管发行基金时,由上级行指定交由附近发行库行处代为上缴。运送销毁点时,应视同发行基金调拨处理,由分行签发调拨命令。销毁时,亦由分行签发销毁命令。
  凡收入的残缺硬币,应逐级上缴分行集中保管,由总行决定处理。

  二十七、残缺票券在销毁前应认真检查是否符合挑剔标准,并须进行复点,一角以上的票券一律需在纸幅左右打洞。
  残缺票券进行销毁时,应由分行或销毁点行行长亲自负责,并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查监销。销毁点进行销毁时,分行应派人会同负责这一工作。对销毁现场的管理工作,并须配备经过审查的足够的人员共同进行,对销毁的每一环节,都应认真检查,严防事故发生,俟最后一道工序结束,经检查确无人民币痕迹时,始得离开现场,以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二十八、销毁完毕,应将销毁情况(包括销毁方法、抽查中长短款的处理以及销毁中所发生的问题)作专题报告连同销毁报告表(附件3)一并送分行行长审查盖章后报总行,如几个销毁点同时销毁时,分行应审查汇总后报总行。
  分行对辖内残缺票券的销毁工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安排,为避免工作量过分集中,应小量勤销为宜。
  销毁票券的变价收入,一律作为业务收益,不得移作其他开支。

 

票样管理与反假票工作
  二十九、总行分发给各行的现行人民币的票样,是供各行作为鉴别人民币的标准和进行反假斗争的重要资料,各级行均应建立严密的领发保管手续,分发保管票样时,均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要有签收手续,并应建立登记簿按券别、版别分别立户,详细登记号码、张数及领收单位名称,以便查考(营业所、分理处可列表登记,不记登记簿)。换人保管时,须办理交接。如有遗失,应按原票样金额赔偿(赔偿之款由当地行收账)。
  领用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应将多余的票样逐级上交分行,分行可作为机动数保存。如行政区域变更不属原分发行管辖时,应将票样转移情况报上级行。

  三十、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须认真向持票样人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者,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兑出之款,由当地行出损)。收回后,应根据票样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适当的处理,如非本行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寄追查。

  三十一、各级行出纳部门,负有宣传爱护人民币的职责,在办理现金收付工作中,应注意向单位和群众进行爱护人民币的宣传工作,并应发动群众与一切破坏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三十二、各级行处均须重视反假工作,发现假票(币)应追查来源,并将情况上报,如情况严重时,应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追查破案,并由司法部门依“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附件4)处理,如证实确系误收者,开给持票(币)人收据,予以没收,并记入假票(币)登记簿。凡没收之假票,应在票券之正反面加盖“假票”或“作废”戳记。发现新版假票(系指总行未通报过以及鉴别手册所没有的),应即将情况及假票逐级上报总行。
  发现可疑票券,如不能肯定真假时,应提出可疑点寄上级行鉴别。

  三十三、真假票币鉴别手册由总行统一印发,其收发保管手续,参照票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并必须注意保密。

  三十四、凡发现破坏的人民币(如挖补、拼凑、有意损坏、涂抹等),应将票币没收,认真追究来源,并视具体情节会同公安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如系误收经调查属实者,其票币可按残缺人民币总换办法给予兑换。
  凡发现熔化硬币作为其他用途或以此谋利者,应即会同公安或司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错款处理
  三十五、款项的收付整点,均应保证质量,做到收付准确,不出差错,如发生差错时,应立即向主管人报级时追查,弄清错款的原因,以便挽回损失,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错款,并应及时报告上级行。凡长短款当日不能查明原因难以处理者,应暂时记入应收或应付款项账,并须迅速查明处理。
  凡发生长款时,应首先弄清长款的原因,如确系多收,应退还原主,对经过认真查找仍无着落的长款,应归公收益,不得以长补短,亦不得隐瞒不报,如长款不报以贪污论。
  凡发生短款,应认真查明原因,如属工作责任事故,原则上应由个人负责赔偿,但在处理时,应根据具体情节分别对待,不得以简单化的方法草率处理,并应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三十六、凡联行间调拨款发生的差错,调入行和调出行都必须认真追查,弄清情况,错款应由造成差错行负责处理,不得随便出账。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首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认为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寄调出行追查(未查清前暂不划账),同时抄报双方管辖分行,如异省、市之间的联行调拨款发生较大数额的差错时,并应转报总行。上级管辖行应监督正确地处理此类错款。
  凡联行调来的回笼款,为了避免存放时间过长,发生差错责任不清,应尽先使用,不要长期积压。

  三十七、原封新券发生差错时,发现行应认真查明原因,如确非本行责任者,其把内零张(枚数)短缺,应将证件连同有关情况报分行审查处理,分行每半年汇总连同证件及审查意见一并上报总行。如属捆(包)内缺把(券)的大额差错,应保持原封票币不动,另将发生差错的详细经过情况逐级上报分行,分行应一面深入了解协助追查,一面转报总行。

  三十八、各行发生出纳错款时,均应建立错款登记簿逐笔详细登记。并按时填制错款统计表(附件5)报上级行。分行并应汇总全辖错款数字每半年报总行一次,报出时间,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总行;支行报送时间由分行规定。

 

金银收兑、封装、配售与调拨
  三十九、收兑、出售金银,均须按照实际重量、成色办理,并必须换人复核,保证金银的收付准确。各级行处收兑的金银,应归总行统一调配使用。凡办理配售金银,必须根据总行规定的配售原则,并在上级行批准的额度内办理。金银收兑、配售价格,均由总行统一规定,各行无权变更。

  四十、凡收兑金银必须点清件数、秤准重量、验明成色、复核无误后,由会计部门编制付款凭证办理付款。
  兑进的金银,应逐笔进行封包(如一笔内有多种成色,应先按成色封成小包,再按笔数封成大包,大件银器不便封包时,可粘贴封包票),由经办人员与复核人员会同办理并共同盖章证明,同时应注明件数、成色、毛重、纯重及封包日期。每日收兑的金银应及时入库保管。

  四十一、凡入库未经整理的黄金,应定期进行并包,并由行长指定专人会同经办人员办理。拆包时,应逐笔将包内黄金件数、毛重、纯重与封包票核对清楚,经复秤后再按成色归类,计量后重新封包,每包须贴封包票,注明成色、件数、毛重、纯重,并须加盖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名章,以明责任。每次进行并包时,应将并包前后每包(包括分成色的小包)的件数、毛重、纯重顺序作出详细登记,如发生长短,应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十二、金银的包装必须使用坚固的木箱。黄金、白银每毛重31,250克(1,000市两)左右装一箱;银元每百枚为一包,每十包装一箱。箱内均应填附装箱票(注明装箱毛重、纯重、包数),箱外两端应用铁条钉牢加封,并加盖行号及各类代号戳记。
  凡经整理封装的金银,各级行处应运交分行集中保管。分行可根据辖内各行收兑金银的数量、交通情况以及库房条件选择若干行处设立金银保管点,以便于及时集中保管。

  四十三、各级行的库存金银,应定期进行盘点,每月至少应盘点一次,并应设置盘点记录,详细记载盘点的有关情况。

  四十四、各行配售金银必须逐级编制年度金银配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分行汇总全辖的金银配售计划应于年度前十天报出),在编制金银配售计划时,应根据需用金银的单位提出的使用金银计划(并应附有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的证明文件),结合历年配售情况,及当前掌握精神进行编制;经总行核定后,由分行逐级分配下达配售指标,各行在核定需用单位的使用金银计划时,必须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上级行指示的配售原则在核定的额度内掌握办理。

  四十五、凡具体办理金银配售时,经办人员应首先审查单位的用途是否合理,有无超过核定的指标,并经行长批准,会计部门编制收款凭证办理收款(或转账)后才能办理金银出库,同时,并须复核无误后,方可付给配售单位。

  四十六、省、市、自治区分行间的金银调拨(包括由分行调运给冶炼厂的部分)应根据总行的通知办理。凡分行或分行辖内行处之间的金银调拨,应以调入行实际验收数为准,并由调入行根据验收数按规定价格折算人民币划调出行账。调入行验收时发生的成色升降,由调出行查明后出损或收益。各分行运交给冶炼厂的金银,在运出后,应按实际出库的纯重量照规定价格折算人民币划总行账(金银运送清单抄本附报单寄总行)。金银熔化后发生的技术性溢耗,统由总行付损或收益。

  四十七、金银的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各行均须按规定上报。
  月度报告:支行应于月度终了将全辖金银当月收兑、配售及月底库存进行汇总以电报上级行(同时应另以书面上报,以便分行核对);分行应在下月六日前将汇总全辖当月收兑、配售、库存的数字连同当月向省外调进、调出的总数一并电报总行。
  季度报告:省、市、自治区分行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应根据支行上报分行的金银收兑、配售、库存书面月报进行汇总编制全辖金银收付库存季报,于季后二十天内上报总行。
  各分行的金银配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按季向总行编报一次,除反映当季金银配售计划执行的结果外,并应有文字说明当季配售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解决的意见。
  各项金银报表的数字在上报前各级行必须认真核对,保证绝对正确,并按时上报。

 

交接规则
  四十八、出纳收款、付款、整点、金银收兑等人员相互间的款项转移,以及一切保管物品的出入库等,都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登记簿。在办理交接时,须由接收人员在移交登记簿上签章,以明责任。

  四十九、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临时离职时,必须将本身经办的一切款、账清楚地办理交接手续,其中管库人员应将所保管的款项及有价物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分券别与类别填制移交表,与会计部门账簿核对相符,经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盖章。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五十、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代保管的有价单证以及其他重要资料等,填列移交表与会计部门有关账簿进行核对并会同监交人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与交接人共同盖章后方可离职。

附件1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总行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全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全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
(根据1955年5月9日银密发穆字第113号通知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修订)?
   1.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四分之一的可兑换全额;缺少八分之五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形缺去四分之一者按半额兑换。
   2.对票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因火灾等特殊原因而损伤的人民币,经政府、人民公社或所在单位证明,凡能辨别真假者,在缺去之部分无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条件下,可酌情兑换。
   4.对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票,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应兑换全额。
   5.凡在流通过程中磨擦受到损伤的硬币,只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为了节约原料使用,对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之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6.兑付额不足一分者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二分。
   7.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8.凡按半额或全额兑回之缺块票券,应在票面上注明“半额”或“全额””字样。
   9.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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