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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公证书时注意姓名汉语拼音规范化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21 生效日期: 1988-01-2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最近我驻外使领馆来函反映,我国内有些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不注意汉语拼音的规范化,导致华侨在国外使用公证书遇到麻烦。为此,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在翻译译文时对当事人姓名注意使用普通话发音拼写,必要时需查对新华字典,以免搞错。如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已办妥护照,公证机关可以与其护照上的汉语拼音对照,防止出现公证书上的姓名拼音与护照上的姓名拼音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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