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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地区之间调配职工手续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3-03-18 生效日期: 1963-03-18
发布部门: 劳动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三月二十日中央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精简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意见》第二十八条关于在地区之间成批调动的工人,“属于各省之间,由中央劳动部审批和办理调配通知”的精神,特对省与省之间调配职工的手续,作下通知:   一、凡在今年三月二十日以前,跨省调动的职工,目前尚未落户的,请中央有关部门速将这些职工调出调入的地区、单位、调动的人数(按工种分列)、时间和调动的原因等情况送交我部以便审查补办调配手续。
  二、今后中央各部门,确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调配职工的时候,应当按季度编造调配职工的计划,并于每季度开始前十五天报送我部。调配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调出调入的地区、单位、调动的人数(按工种分列)、时间,并说明长期调动还是临时调动,以及调动的原因。
  三、凡经劳动部审查同意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调动的职工,均由劳动部通知调出调入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办理调配手续。调入地区的劳动厅(局)应当准许调入,并且通知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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