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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新建森工企业生产安排和费用划分等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6-10 生效日期: 1964-06-10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64)林财企昭字第256号

 目前,森工企业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整。对新建局的基建和生产费用划分等问题,经研究后,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新建局投产的条件。今明两年新建林业局投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总体规划的运材方式,运材线路已通到一个以上林场,并正式验收通车。
  (二)要有一个以上林场全部建成(包括生产设备、房屋和岔线备用钢轨)。
  (三)除大铁路应具备外运木材条件外,还应修好大铁专用线和贮木场,使木材可以及时外运供应国家建设。
  (四)具备必要的机械检修力量和电力设备。
  新建局达到上述条件的,在投产前,必须报经主管管理局批准。定产量、定机构、定人员,并编制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除基建自用材外,一律不得投产,仍为建设单位,不作为生产单位对待,以利集中力量搞好基本建设。

  二、关于费用划分问题:
  (一)根据上述条件投产的新建局,属于生产的人员编制和费用,由生产负担;属于基建管理人员和费用,由基建负担,属于既管基建又管生产的人员,按比例负担。
  (二)新建企业为生产所作的准备工作,在车间(林场)交工验收以前,由建设单位管理机构兼办,其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内开支。
  (三)新建企业为将来生产培训技术人员、工人与管理人员的期间和数量应报经总局批准。其费用(包括委托其他企业和国外代为培养人员的费用),交工验收以前,在基建投资内开支;交工验收以后,在企业生产成本内开支。
  (四)新建企业内管理机构和基建与生产的共同性管理费用,能分开的应分别负担,不能分开的按比例负担。
  (五)新建企业生产使用的房屋和设备应照提折旧。
  运材线路,在交工验收以前的试车期间所发生的沉陷夯实费用,列入基建计划,由基建投资解决;交工验收以后,由企业生产解决。交工验收前试车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经生产、基建等有关部门商定。

  三、关于自用材问题:
  未投入生产的新建局,为解决本单位建设用材而进行木材生产,所需资金由基建储备资金内解决,使用的木材按调拨价计算,共差价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处理。

  四、1964年已安排生产的新建局,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线路未修通以前,不安排半产品生产任务。
  (二)生产任务只供本单位建设用材的,应即按上述第三项意见办理。
  (三)凡不具备上述第一项生产条件,而生产任务超过自用材数量的,其超过部分,由管理局调剂其他局生产,并按上述第三项意见办理。如当前确实无法调剂,必须继续生产,而又不会因此造成严重损失者,报经总局批准后可仍按原计划继续生产。
  (四)合理调整生产任务以后,应根据精简的精神,按照产量定机构,定人员,定费用,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对于多余的人员,应由管理局或总局统一考虑调整。
  以上各项,均系原则规定,请即按此规定的精神研究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和问题于一九六四年底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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