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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4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5]13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九部委对我市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总体方案要求,为回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增强失业保险社会保障能力,决定在我市实施职工个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意义及目的;
  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利于我市劳动合同制的推行,在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是:增强职工参与意识,加大失业保险随能力;
  为失业职工转业训练、生产自救、促进再就业服务;为企业分流富余职工提供综合服务;为破产企业失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这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户口)劳动者,都应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职工每人每月按2元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办法。
  为简化手续、便利操作,建立《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和《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卡、花名册)。登记卡、花名册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发。各用人单位负责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扣缴和登记卡的记载、保管和花名册的填报,并按时向单位所在区、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划转职工个人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五、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挂钩。
  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前,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为投保年限;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如职工个人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缴纳。
  七、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与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合并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八、本通知从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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