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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全国药品抽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24 生效日期: 1988-02-2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我部从一九八四年开始组织了全国药品抽验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布了六期“药品质量抽验结果公报”,受到了医药界的广泛重视,对抽验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各地都及时进行了处理,有关药厂针对存在问题也采取了措施予以改进。这说明药品抽验工作促进了药品质量的提高,保证了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为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快和深化改革,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级药检所在药品监督检验工作中的作用,经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研究商定,从一九八八年起,全国药品抽验工作及颁布药品质量公报工作,委托中国检定所负责组织实施。中国检定所于每年年初提出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定期发布质量公报,及时将全国药品抽验工作情况向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旗)药品抽验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各省的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及发表的公报也请及时通报我局和中国检定所。
  
卫生部药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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