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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2-01 生效日期: 1980-02-01
发布部门: 解放军总政治部、民政部、解放军总参谋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最近,许多单位反映,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于他们没有干部职级,不知按哪一级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为了减少矛盾,便于掌握,特对此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含义务兵年限ぉ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
  过去有关部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评定享受抚恤金职级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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