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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粮超过义务运量部分的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9-26 生效日期: 1964-09-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64)财农字第567号
经与粮食部门研究同意,对于征购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量的部分,其运费统一由粮食部门负担.对于农业税征收的公粮超过规定义务运送里程的运费,仍按各地原来规定办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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