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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2-14 生效日期: 1980-02-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自一九五九年撤销司法行政机构后,各公证处只办理涉外公证,对国内人民之间必要的公证,一般均未受理,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最近,一些公证处反映,不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迫切要求恢复国内的公证业务。
   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内公证业务要逐步恢复,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应做到有求必应。希各公证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可开始受理有关收养子女、继承财产、遗嘱、委托、赠与、转让以及房屋买卖等方面的公证业务。收养子女要根据公安部门现行规定执行,一般先采取办理户口,再予以公证,以免发生公证后户口不能迁入。
   对其他方面的国内公证业务,可同时做好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报司法部,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办理。
   以上,请通知所属公证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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