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65)林财营字第53号
林业部关于撤消《等外原木免缴育林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1965年4月7日 (65)林财营字第53号
为加快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的进度,保证青山常在,不断扩大森林资源,一九六四年一月我部与财政部共同商定,撤消《等外原木免缴育林基金的规定》,所有森工企业(包括亏损或亏损边缘企业)和经国家批准采伐国有林的其它单位,均按1962年3月28日林计财罗字89号、财经地字第160号文颁发的《国有林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每立方米原木(包括等外原木)暂按10元计征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已自1964年1月1日起执行,请其余各省(区)从196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