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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云南西藏上海除外)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精神,加强光荣院管理工作,民政部决定,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在全国光荣院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
  一、《文明光荣院标准》由民政部原则制定,各地可据此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考核细则和考评办法。

  二、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定期考核并授予称号。有些地区如果已开展了类似的评比活动,且基本精神与本通知精神相一致的,可一并纳入这次评比活动中来,共同完善提高。

  三、创建“文明光荣院”活动是促进光荣院在管理、服务、基本设施和院办经济等方面全面提高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附:文明光荣院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协作,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事业心强。有科学管理水平,求实创新,积极带领全院同志完成各项任务。
  二、工作人员热爱并熟悉本职工作,对老人有深厚感情,不怕脏、不怕累,服务周到,责任心强。善于做老人的思想工作。护理人员要掌握一定的康复护理知识和专业技术,老人满意。
  三、坚持办院宗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收养任务。县办光荣院一般不低于30张床,床位使用率经营保持在85%以上,人员设置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 工休比例一般不超过1:4(卧床老人较多时,可适当增加临时性护理人员), 优抚政策及老人生活待遇落实,老人生活水平高于当地人均水平。县以上光荣院要成为当地共建先进单位,成为革命传统教育阵地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四、全体人员遵纪守法,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措施健全;切实做到职责清楚,奖罚分明。组织老人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无责任事故与非正常死亡情况发生。
  五、成立有老人参加的伙委会,伙食账目清楚准确,出入库有登记。
  每月公布帐目,每周定食谱。饭菜可口多样,适合老人特点。食堂管理符合《食品卫生法》,餐具定期消毒,食物及用具生熟分置,不食变质不洁食物,无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现象发生。
  六、卫生制度落实好,坚持日检查、月评比。老人居室设有降温取暖设备,室内无异味、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老人定期理发、洗澡,被褥着装应时整洁。设有医务室,配备受过专门培训的医务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建立老人健康档案,每年为老人体检。活动室 、会议室 、走廊、厕所和院内公共场所无杂物、痰迹、积垢,基本无蝇无鼠。
  七、庭院规划合理,无危房。绿化面积100%,房前屋后有花草树木,环境优美、安静、适宜休养。
  八、设有适合老人特点的活动场所,配备一定的文体用品和康复设施,场所、用品利用率高。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各种活动。
  九、因地制宜发展各种院办经济。县办光荣院年纯收入不低于1.5万元, 并在本地区光荣院中处于先进水平;有条件的,要达到蔬菜、肉、蛋基本自给。院办经济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收入主要用于院的建设、扩大再生产和改善老人生活,适当用于职工福利。
  十、住院老人遵守院规院纪,团结互助,文明礼貌,讲究卫生,积极参加院内各项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工娱劳动,发挥在革命传统教育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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