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198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关于把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试点请示的通知》的精神,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搞活外贸企业,经研究,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试行国际化经营综合承包的方案》中关于“承包期内中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新办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办企业”是指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省级分公司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内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老企业改换名称或增加新业务的均不属新办企业。
二、对新办企业免税,是指对新办企业新办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收入,从成立之日起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征营业税。对从老企业转来的业务,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