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88)10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人民银行总行同财政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中国黄金总公司共同商量决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对持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在等部门证明向银行交售罚没黄金的办案单位,每小两黄金的办案经费,补助再增付100元,即银行除按现行收购牌价每小两1,000元(每克32元)支付价款外,另付给交金单位300元(每克9.60元)。辑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除用于有关部门查辑黄金违法活动办案所需经费的补助和发给揭发、检举人一定数量的奖金外,还可用于当地黄金治安管理、打击倒卖走私黄金活动费用的补助。其他事项仍按总行银发[1987]223号文件执行。请各行将今年一至四月已支付的每克6.40元办案经费的账面余额,进行一次清理,并于五月份内扫数上划总行(10052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