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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147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及财政部财税字(1983)008号文件发布的《征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在原分配任务数的基础上一律增加25%,作为1983年的全年任务,不再重新计算。 三、从今年七月一日提高征收比例以后,为了做到负担合理、征收方便,今年各单位应当交纳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暂按有关预算外资金或税后利润的全年数额,以12.5%的比例计算,在年底以前按期足额地上交国库。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即按15%的比例计征。 四、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是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区、各部门督促所属各单位自觉履行交纳义务,支持和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抓紧今年后四个月的时间,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征收工作,保证圆满地完成今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任务。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