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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 1997-01-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一、报名须知:
  1、报名前,旅游者须看《重庆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和细则》)和《旅游行程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旅游参团须提前3-7日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报名时填写旅游报名单,内容要真实、准确、旅游票只限本人使用,如转让他人,必须经旅行社同意,并在出发前办理变更手续(更改人员必须书面通知旅行社);
  3.报名时付全款
  4、旅游者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业务损失费收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团费的10%)。因客观因素不容许更改而旅游者要求退团时,按《须知和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办法处理;
  5、有特殊病史的旅游者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容与否的权利;
  6、旅行社组团以16人以上成团,参团人数不足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7、小孩的收费标准:不满2岁收总团费的15%;2-11岁收总团费的60%;12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没按全额收费的小孩不提供酒店床位和火车、轮船的铺位,以及汽车的正位;
  8、旅游者在旅途中,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脱团、误餐及经济损失,概由本人负责。如给团队行程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二、费用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的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及索道缆车费、游乐设施费);
  5、导游服务费;
  6、旅游意外保险费;

  三、费用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非计划内的餐费;
  2、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超重(件)行李托运费、行李搬运费;
  4、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行程表以外的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临时取消之退款办法及责任问题
  1、旅游者报名后要求退团的,按以下标准扣除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6天要求退团的,扣总团费的10%;
  出发前5-4天要求退团的,扣总团费的20%;
  出发前3-1天(含3天)要求退团的,扣总团费的50%;
  出发当天要求退团的,扣总团费80%。
  2、旅游者报名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或因民航、航运、铁路等单位造成误机、延时及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误车,旅行社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它情况而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旅行社应在团队出发前6天通知旅游者,并与旅游者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款退还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对每位旅游者作一次性补偿;
  出发前6天,退全款;
  出发前5-4天,退全款并补偿综合服务费的20%;
  出发前3-1天以内(含3天),退全款并补偿综合服务费的50%;
  出发当天的,退全款并补偿综合服务费的80%。
  (注:综合服务费为总团费扣出城市间交通费、房费、超公里费、特殊门票费及旅游意外保险费等旅行社代收款后的费用)。
  3、旅游者缴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如交通、景点门票等)旅行社可相应调整收费,拒绝缴费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本条第1款的标准扣出业务损失费;
  4、鉴于旅途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的调整,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贴少退”的办法处理;即超支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则将实际费用差额退还旅游者;
  5、旅游者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旅游者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游,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6、导游应按“导游服务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旅游者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导游不按“导游服务标准”服务,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
  7、旅游者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已花费的团费,将剩余团款退还。旅行社可协助联系有关善后事宜,但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旅游者自理;
  8、旅游者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或部门订立的条例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9、旅行社实行明码标价。所有线路的游览景点、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均以一线一单形式具体如实标明,团队旅游须签定协议书;
  10、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裁决;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索赔;
  12、旅行社须将本《须知和细则》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并在客人报名前提示客人知悉《须知和细则》内容,然后再履行报名手续。同时应存放一定数量的《须知和细则》供客人索取。
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监制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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