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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并边防检查站,天津、大连、青岛、广州、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广州海运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应聘在外轮工作的我国船员出入境和上下船舶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国外派船员(即前通知称应聘在外轮工作的我国船员,今后改用此称呼)随本人服务船舶出入境时,应当持有我国颁发的《海员证》(《海员证》上应盖有外派单位印章和所在服务船舶印章),由船方申报船员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放行,不需在《海员证》上盖出入境验讫章。
外派船员随非本人服务的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出入境时,应当持有我国外交部或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发给的因公普通护照或我国颁发的《海员证》,免办我国出入境签证。但出国前应当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如前往国家或地区对船员不需办签证或同意担保入境,应当由我国外派单位给边防检查站开具证明(此证明上的印章应与《海员证》上派出单位印章同),写明船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或地区。边防检查站对证件查验无误后,应加盖出入境验讫章放行。
二、外派船员在我国港口互登外轮时,边防检查站监护人员凭盖有所在服务船舶印章的《海员证》放行。不准在非本人服务的外轮住宿。
我国远洋船员到外轮看望外派船员时,应当持有船长开具的证明,到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登轮证。不准在外轮上住宿。
三、外派船员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儿女)要求登外轮会亲团聚,原则上仍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个别船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下船团聚,要求留家属在船上住宿者,需经外派船员党支部或工会小组同意后,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允许其配偶、儿女在船上住宿,但在船舶离港时必须下船。
现在有些外派船员提出应准其亲属都登外轮住宿,这是不适宜的。因为家属到船上太多,会给船方增加许多麻烦和困难,不利于船舶管理和生产运输,甚至稍有疏忽,会影响船舶财产和船员、家属的安全,对外产生不良后果。望对船员和其家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远洋运输公司驻港工作组和外轮代理公司,应做好船员和其亲属团聚的接待工作,妥善安排他们到港时的食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