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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我国外派船员出入境手续和实施边防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3-12 生效日期: 1981-03-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部
发布文号:

沿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并边防检查站,天津、大连、青岛、广州、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上海、广州海运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应聘在外轮工作的我国船员出入境和上下船舶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在执行中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我国外派船员(即前通知称应聘在外轮工作的我国船员,今后改用此称呼)随本人服务船舶出入境时,应当持有我国颁发的《海员证》(《海员证》上应盖有外派单位印章和所在服务船舶印章),由船方申报船员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无误后放行,不需在《海员证》上盖出入境验讫章。
  外派船员随非本人服务的船舶或其他交通工具出入境时,应当持有我国外交部或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发给的因公普通护照或我国颁发的《海员证》,免办我国出入境签证。但出国前应当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如前往国家或地区对船员不需办签证或同意担保入境,应当由我国外派单位给边防检查站开具证明(此证明上的印章应与《海员证》上派出单位印章同),写明船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或地区。边防检查站对证件查验无误后,应加盖出入境验讫章放行。

  二、外派船员在我国港口互登外轮时,边防检查站监护人员凭盖有所在服务船舶印章的《海员证》放行。不准在非本人服务的外轮住宿。
  我国远洋船员到外轮看望外派船员时,应当持有船长开具的证明,到边防检查站办理临时登轮证。不准在外轮上住宿。

  三、外派船员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儿女)要求登外轮会亲团聚,原则上仍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个别船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下船团聚,要求留家属在船上住宿者,需经外派船员党支部或工会小组同意后,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允许其配偶、儿女在船上住宿,但在船舶离港时必须下船。
  现在有些外派船员提出应准其亲属都登外轮住宿,这是不适宜的。因为家属到船上太多,会给船方增加许多麻烦和困难,不利于船舶管理和生产运输,甚至稍有疏忽,会影响船舶财产和船员、家属的安全,对外产生不良后果。望对船员和其家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远洋运输公司驻港工作组和外轮代理公司,应做好船员和其亲属团聚的接待工作,妥善安排他们到港时的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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