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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8 生效日期: 1981-04-28
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局直属单位:
  我局制定的《文物工作人员守则》,业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审查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印发所属文博单位,并教育和督促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切实遵守。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文物工作人员守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切实遵守以下各项守则:
  一、 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努力完成任务。
  二、 爱护文物,要象战士爱护武器一样,千方百计确保文物不受损伤。
  三、 严禁将文物化公为私,监守自盗。
  四、 严禁将国家文物作为礼品赠送任何个人(包括上级领导)。
  五、 对私人向文博单位出售的文物,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收购。
  六、 经上级批准可以处理的文物,只能卖给文物商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处理给个人。
  七、 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
  八、 严禁将国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个人。
  九、 在涉外工作中,不许利用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驻港澳工作人员接触的机会,谋取私利和相互赠送礼品。
  十、 不准以公款宴请我驻港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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