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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结果的根据可写入公证书证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0-11 生效日期: 1981-10-11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据我驻旧金山总领事馆来函反映,美国移民局和归化事务局对我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等公证内容的真实性抱有怀疑态度。如对一份出生证明书的证词“兹证明×××于1917年×月×日在××地出生……”的写法,怀疑公证处根据什么证明六十多年以前的事,是根据本人的叙述,抑或根据其他记载,如出生登记册或户口本。为此,旧金山一些友好律师建议我们在文件上把事实根据也写在证词内。
   鉴于上述情况,为使我们出具的公证书更顺利地在国外发生效力,我们意见,今后对那些早年出生或结婚的事实出证时,可以将调查结果的根据也写在证词内。如写上“根据×年×月×日……记载……”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证明……”。如何措词为妥,希各地公证处视具体情况自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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