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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下级公证业务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1-06 生效日期: 1984-01-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ぉ公证律师处:
   公证工作要求严格掌握各项法律和政策,涉外公证尤其如此。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对做好这一工作极为重要。为此,现就几个应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他办事机构或外国人,向我公证机关询问有关法律问题事日益增多,对其所提问题的答复,必须严肃认真,严格依法解答。凡有法律规定的,可直接答复,并将情况逐级上报;无法律明文规定的,需逐级请示,然后答复,不得自作主张。
  二、从今年起,凡属你厅有关公证工作的重要发文及转发我部、司有关公证工作的重要发文,要抄报我司。
  三、凡属我部、司下达的有关公证工作的文件,各地在执行中有何反应和问题,望及时向我司反映,以便研究改进工作。
  四、凡我司转办的我驻外使领馆来函或转调查处理的群众来信,如发文中要求函告办理结果的,在办结后应及时函告办理情况。
  五、我司、中国银行综合局、外交部领事司(80ぉ司公字第57号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四辑第58?59页ぉ中规定:“公证处可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今后各地公证处对从国外、港澳地区当事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的,应认真查清事实,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办理。对条件欠缺或者缺乏法律依据的,要认真研究,不要草率地拒绝受理。如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要求补充;对于缺乏法律依据或政策界限不好掌握的,要逐级请示,经过上级研究认为确实不能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以避免申请人弄不清不予受理的原因,又再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及我司转办,增加不必要的公文往来,影响党的侨务政策的落实,也给公证处造成不好影响。
   此通知请转发到市、县司法局和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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