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8公政字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旅游的增多,涉及如何对待其中的宗教、会道门、帮会等人员的问题。遵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经商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如何对待台湾宗教人员来大陆的问题
在台湾具有合法地位的宗教有三种情况:一是与大陆相同的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二是大陆没有或作为会道门已予取缔的,如大同教、天理教、理教、轩辕教、一贯道等。三是在大陆已被取缔或未予承认的组织,如“呼喊派”、新约教会、摩门教等。
(一)对台湾有合法地位的宗教,总的应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对待。
(二)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对他们的宗教信仰,应予尊重,不歧视,不干涉。
(三)台湾的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在大陆,可以到开放的教堂、寺观过宗教生活,但不允许从事传教、发展教徒和建立教会的活动。
(四)台湾宗教职业人员和信徒来大陆,可以携带自用的在大陆合法的宗教经典,其他宗教宣传品,一概禁止携带入境,一经发现由海关、边防部门予以查扣。
(五)台湾宗教职业人员或信徒如在大陆进行传教活动时,接待单位、宗教部门应向他们说明大陆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进行传教和发展成员的,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缩短其在大陆停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关于如何对待台湾会道门人员来大陆的问题
在台湾称为邪教、民间信仰、秘密宗教的,如斋教、姚门等组织(在大陆称会道门),在大陆已被取缔。
(一)来大陆探亲旅游的这类组织的人员,政府对他们的个人信仰不予干涉,但不允许在群众中传播或发展成员,恢复道务,建立组织。
(二)不准携带会道门经书、刊物、道具入境,入境时和入境后发现带有这类经书、刊物、道具的,应向持有者说明大陆的有关法律,由海关、边防、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三)发现他们在大陆从事讲经布道,设立坛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活动,公安机关应迅速查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制止,并在群众中消除影响。
三、关于如何对待帮会、黑社会人员来大陆的问题
台湾的帮会和黑社会组织,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中“竹联帮”等受台湾当局军情部门控制利用,进行情报、暗杀活动,企图在大陆发展建立组织。
(一)对台湾的帮会、黑社会组织成员,除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在案的人员应通报边防部门不准入境外,均允许回大陆探亲旅游,但不允许在大陆传播这些组织的帮规教义,发展成员,建立组织。
(二)发现这些人员入境后有可疑活动的,要进行秘密监控工作,掌握动向。如发现进行传播帮规教义,发展成员,建立组织等活动的,应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获有刑事犯罪证据的,应依法处理。
四、关于如何对待被台湾当局通缉的人犯来大陆的问题
对这类人要区分情由。如系普通刑事犯,在入境前我们已掌握材料的,应通报边防部门查控,不准其入境;入境后发现确认的,应以适当理由责令其立即出境。对在台因政治原因被通缉的人,应区别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五、关于收听台湾广播问题
台胞在大陆期间,本人收听台湾广播,可以自便;但不能组织他人集体收听,不准传播大陆不准宣传的广播内容。
一九八八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