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根据我部(83ぉ司发公字第306号《关于转发<改进和加强涉外公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对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要进行调整和整顿,今后如需要增加,应由省厅决定和批准;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的印章和公证员签名章,应统一由省厅公证管理处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不应由各县、区司法局或公证处自行上报。如果不办理涉外公证,则不需报外交部领事司备案。同时省厅公证管理处要将新增加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名单和填好的“办理涉外公证人员登记表”报我司备案。
198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