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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干部工作部门出面组织离休干部参加的有关体育活动费用开支问题,请按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4)国管财字第218号复国家体委函中的第2条规定办理。 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84]国管财字第218号
(1984年4月29日)
国家体委:
你委三月三十一日关于韩纯德等同志组建的老年网球队参加比赛路费报销问题的报告,田纪云同志已批转我局处理。我们经与财政部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该队系自发性组织,未与任何单位取得正式联系,赴南京、昆明参加比赛是对方直接向该队邀请的,也未经任何单位同意,因此,队员所在单位是不应该同意报销路费的。
2.凡系老干部管理部门出面组织老干部参加的有关体育活动,如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其费用可由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