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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6-07 生效日期: 1984-06-07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84)科发干字
院属各单位:
  现将院务会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告干部局。
   中国科学院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科研津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九七八年经中央批准,我院实行科研津贴以来,对促进科技工作的发展,解决科技骨干的后顾之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了适应当前科技工作、奖励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调动我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以利于出成果、出人才、出社会经济效益,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院科研津贴的实施办法改为浮动的形式。为此,补充规定如下:   一、享受科研津贴的条件
  凡我院职工,政治思想好,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科研津贴:
  1.在研究、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成绩显著,其研究、技术成果被评为全国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和中国科学院成果奖的主要发明、创造者。
  2.在研究、技术和开发工作中有重大技术革新和创新,对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和对我院创收创汇有贡献以及对科研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主要人员。
  3.在参加科技攻关,野外工作,完成国家重大任务等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主要人员。
  4.在科研管理、教学管理,党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中配合完成科研任务,有突出成续和贡献的人员。
  二、具体办法:
  1.享受科研津贴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实有职工总数的5%。新疆青海、西双版纳地区研究所比例可略高1-2%。另外,对各单位取得国家级和科学院级的成果奖的项目,可再增加享受科研津贴人数指标。各类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比例,以研究工作为主的单位,科技人员一般应占70%左右;其他工作性质的单位,根据情况可自行作适当调整。
  2.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中,凡获得国家级成果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享受科研津贴的年限为三年;获得中国科学院级成果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享受科研津贴的年限为两年;其他享受科研津贴的年限一般为一年。
  3.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中,取得国家级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每月科研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50元;取得国家级二等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每月科研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元;取得国家级三等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每月科研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30元;取得国家级四等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每月科研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元;取得中国科学院级一等奖的主要创逢、发明者,每月最高限额不超过30元;取得中国科学院级二等奖的主要创造、发明者,每月最高限额不超过20元;其他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一般每月k0元。
  4.获得国家级和科学院级成果奖增加的津贴指标,由院或分院另行下达(每项一般不得超过5人)。
  5.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中,属于获得成果奖的,在享受津贴年限内,又获得新的成果奖,其津贴的金额可累加享受。
  6.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在享受津贴期间,如发生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犯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损失在干元以上以及思想品质恶劣,发现有剽窃他人成果等,经批准后可撤销其科研津贴。
  7.-九八三年及其以后审核获准的科研成果作为确定享受科研津贴的年限和金额的依据。
  8.在科研津贴指标范围内,各单位可根据条件随时评定,不必一次全部评定用完。
  9.科研津贴是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而且工资较低的骨干的津贴。因此,享受科研津贴的人员,其科研津贴的金额加上本人工资不得超过相当行政十级或科研四级的工资额。现工资在相当行政十级或科研四级以上的人员不再享受科研津贴。
  三、审批程序
  1.分配给各研究所、台、站和厂的科研津贴的指标,由各单位掌握使用。享受津贴的人员由各单位行政和党委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有分院的分院人事(干部)部门备案,无分院的报院干部局备案。
  2.获国家级、科学院级成果奖,享受科研津贴年限为二年以上,每月科研津贴金额在20元以上的人员,分院地区的单位由分院审批,报院干部局备案。京区及无分院地区的单位,报院干部局审批。
  四、本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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