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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4 生效日期: 1993-03-04
发布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体为发展经济、美化城市服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凡在我市利用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户外广告;或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察实施。


    第五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    张贴或设置户外广告,须事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交纳规定的费用,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发布。
  张贴广告应领取《淮南市张贴广告许可证》或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广告栏以外的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或其它公共设施上张贴。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必须使用规范化的文字书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骗性宣传。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告、通告、布告和有关政策的广告宣传,免办登记审查手续,但应张贴在工商部门规划设置的广告栏内。


    第九条    工商企业在其营业场所门面处,可用立牌、挂牌、条幅等形式为产品或经销商品出示广告,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在墙壁、楼柱、门窗上乱贴和书写广告。


    第十条    各单位或住户按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有权对乱设置、乱张贴、乱书写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有权清除上述广告。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保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防碍交通、消防要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国林绿化。
  张贴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对广告内窝和画面的整洁美观负责。
  对脱皮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或所有权者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十三条    外地广告经营单位或个人来我市开展户外广告业务,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违者,按无经营广告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和制作的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定,报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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