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2-06 生效日期: 1986-02-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现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的纳税问题。在利改税第二步实行后,仍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第315号及财政部(81)财税字第3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对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利润,按规定免征所得税的,免税期满或补偿期满后,不论所签合同是否终止或新签合同,企业所得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纯收入,应恢复缴纳所得税。
  至于对其从事国内委托加工等业务所得利润,应照章征税。

  二、关于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归还技措性或基建改扩建的借款,可比照预算内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在缴纳所得税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但不能按还款利润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关于国营批发等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所补交税款的列支问题。国营批发等企业在批发销售时不代扣或少代扣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使国家少收税款,批发单位应负责补交税款,其补交的税款,一律由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准在所得税前列支。

财政部
1986.02.06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