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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3 生效日期: 1992-04-23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发(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一九九○年民政部发布《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为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打下了基础。为此。部里决定,从今年起要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审批权限。 一级殡仪馆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初评后,将初评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组织评定。
  二级殡仪馆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评定。评定的有关材料报送民政部,由民政部组织检评、认定。
  三级殡仪馆由其所在地区(含地级市)民政局组织评定。有关评定材料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由他们组织检评、认定;评定意见报民政部备案。

  二、评定组织机构。
  各等级殡仪馆评定领导小组须由相应民政部门主管殡葬工作的厅(局)长任组长,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几个专项考核组。评定领导小组应由行政主管领导、相关技术专家、建筑专家、园林专家、财会人员及殡葬行业专家等人员组成。评定工作开展前要先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思想。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评定工作。考核评定人员必须精干、廉洁、正派。评定工作要讲究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尽量减轻殡仪馆负担。

  三、评定方法、步骤。考评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
  (一)听取殡仪馆负责人关于殡仪馆上等级工作情况报告和专项专题报告。
  (二)严格按照《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及《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殡仪馆进行现场评定,并在《殡仪馆等级评分表》(见附件)上打分。
  (三)考核评定过程中,评定领导小组可视不同考核指标,采取看现场、查数据、搞测试、开座谈会、印发调查表等有效考核手段进行考核。各有关单位、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
  (四)考核评定完毕,各专项考核组要写出专项考评意见;评定领导小组写出综合评定意见。其内容主要包括:殡仪馆达标情况,得分情况,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并由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五)填写《民政部等级殡仪馆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并于今年八月底前将其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报送的材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今年是实施等级殡仪馆评定工作的第一年,也是打基础,摸索经验,推动殡仪馆建设的关键性的一年。
  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进行研究和部署。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标准,不得降低评定条件,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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