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198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债券利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五年发行的20亿金融债券,是经中央同意,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因此,对个人购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的这20亿元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