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暂不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08 生效日期: 1986-03-0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债券利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五年发行的20亿金融债券,是经中央同意,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因此,对个人购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的这20亿元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