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和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价格补贴是否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问题规定如下:
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大中城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是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鉴于这次副食品价格补贴数额较大,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根据国务院1979发布的《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规定:“副食品价格补贴,在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奖金和企业基金的基数”的精神,今年试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后,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核算上作为工资基金,统计上列入工资总额,但不作为国营企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的工资总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