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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刊播电力捕鱼工具广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10 生效日期: 1988-08-1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88)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成都、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电力捕鱼工具,并在全国一些报刊上大量做广告。这不但严重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水产资源,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单位和个人甚至非法伪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制作虚假广告证明,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誉,对于这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对待。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六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生产、销售、宣传、使用电力捕鱼工具的通知》,并对区内非法生产、销售和刊登电力捕鱼工具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理。现将该《通知》随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通知各广告经营单位,严禁刊播电力捕鱼工具广告。对已非法刊登电力捕鱼工具广告的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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