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税营[198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总局拟定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是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调查的,在天津、安徽等十六省、市调查基础上,几经修改,又在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得到与会代表的肯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虽然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与实际情况不尽适应之处。请你们在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们,在适当时候再作修改。
附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商品零售
商品零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包括物资,下同)的最后一个环节的销售活动。一般来说,商品一经零售,即退出流通领域,进入消费和使用阶段。
商品零售的征税范围:工商企业、联营企业、物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零售价格销售商品或者将商品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商品批发
商品批发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中转环节的销售活动,包括商品的调拨供应。批发交易行为结束后,商品仍然处于流通领域或回到生产领域。
商品批发业务的征税范围:商业企业、联营企业、物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个体商贩的商品,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给外贸供出口的商品,销售给饮食业作原料的商品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是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按照不同运输方式,使用不同的线路设备和运载工具,又分为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一)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是指使用蒸气、内燃、电力等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以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业务的征税范围: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地方铁路、企业专用铁路、中央新建铁路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行李包裹收入、邮运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1、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是指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直接管辖和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2、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等投资、集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3、企业专用铁路的运营业务,是指由工矿企业、林区、港区或其他单位根据自已的业务需要而投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4、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是指由铁道部修建的铁路,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其所属铁路局运营之前,进行试运行或临时性运输的业务。
(二)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公路上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陆路运输业务的征税范围:
1、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2、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事业单位对外承揽运输的业务的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三)海运、河运
海运、河运是指使用各种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江、河、湖、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和海洋航道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海运、河运的征税范围:
1、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的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2、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事业单位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的收入以及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四)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使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航空运输的征税范围:
1、航空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航空企业)经营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专业飞行运输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专包机运输业务,是指航空企业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的业务。
专业飞行运输业务,是指航空企业为某些部门的专业工作需要而提供的专门飞行。如防治病虫害、播种、造林、除草、施肥、航空摄影、测量、航空物理探矿、石油普查、河道整治、人工降雨等。
2、机场收取的航站服务费收入中的“外国飞机服务费收入”
外国飞机服务费收入,是指航空企业向经过我国境内或在我国机场停留的外国飞机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如飞机起降费、停场费、夜航费、过境费、商业服务费、维修费等。
(五)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一种运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