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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3-26 生效日期: 1986-03-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6)银传字第1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最近,江苏、内蒙等地来电询问,总行3月15日《关于做好当前流动资金贷款工作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专业银行发放特种贷款的来源,应由专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解决。在金融债券未发行前,先用专业银行的现有资金。专业银行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垫付,待债券发行后人民银行收回临时贷款。
  特种贷款利率月息9%.,人民银行垫付的临时贷款利率仍为月息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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