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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29 生效日期: 1988-08-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
  为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在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专业证书制度。为此,特制定《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目前,司法行政系统各专业岗位上有相当数量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他们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尚未达到现任职务所需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实行《专业证书》制度就是使具备一定条件的在职干部,经过一定时期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达到任职所要求的大专学历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专业证书,只作为本行业本专业内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如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实行《专业证书》制度,是政法干部培训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指导,切实保证质量和效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尤其要运用这一制度,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要妥善安排工学关系,按需选派和推荐合格的在职干部参加对口专业的学习,并严格检查和督促。
  鉴于《专业证书》教育是一项新的工作,尚未有成熟的经验,各地各校均应先行试点,切忌一哄而起,随意办班发证。
  各地各校执行《实施意见》的情况和问题请随时报部。
附件: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专《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的性质和用途
  司法行政系统的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未达到现行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司法行政工作各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它不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系统范围内适用并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如转换其它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
  二、学习对象、条件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确属本系统、本单位工作需要而尚未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
  (2)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3)具有从事政法工作五年以上的工龄,所学专业对口;
  (4)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上者;
  (5)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学历并在司法特政系统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
  司法行政系统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业经国家教委和地方教委批准的专业均可办《专业证书》教学班。这种《专业证书》教学班主要面向司法行政系统,如其它单位特别是公、检、法、工商、监察、专利等执法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这种类型的专门法律人才,应当积极接受委托办班。
  专业证书班的教学计划,由委托单位根据专业需要会同承办学校制订(教学计划要有针对性,要着眼于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各专业课一般为八至十门课,教学总时数不能低于八百学时,教学计划须报部教育司备案。
  四、学制和办学形式
  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教学班可分三种办学形式和学制。
  (1)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脱产教学班,学制一年。
  (2)委托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全办,专业证书。函授教学班,学制二年。
  (3)司法行政系统符合参加专业证书教学班学习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大专部的函授学习,自学考试未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者但达到《专业证书》所要求的课程时数,考试合格者可发给专业证书。
  五、教学管理
  前两种形式,由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委托我部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及各地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开办教学班。第三种形式由在职干部本人直接水由司法厅(局)集体向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报名。一切教学活动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学籍管理、编写教材、组织面授、辅导答疑以及考核均由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函授中心负责落实。
  六、办班和招生程序
  (1)举办《专业证书》班,一般由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向承办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班。申报内容应包括委托学校、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学员入数及办学形式等。
  《专业证书》教学班一般只限本地区举办和招生,确需跨地区举办《专业证书》班要经司法部批准后开办,同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并抄送地方教育主管部门。
  (2)学员须经本人报名,由所在单位推荐,经文化考核合格后方能入学。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入学条件推荐学员入学。
  (3)文化考核科目为语文和政治,由承办学校命题评卷,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已获得大专以上毕业文凭的干部,经单位推荐免予文化考核,直接人学。
  (4)司法行政系统的在职干部经推荐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或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学习,所获得的证书在司法行政系统内有效。
  七、成绩考核和《专业证书》的颁发
  (-)成绩的考核:
  (1)参加学习的学员,必须学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全部及格的颁发《专业证书》,经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只发单科合格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一年后再补考一次,及格后补发《专业证书》。
  (2)入学前已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可向学校申请免修免考该科。
  (二)颁发证书:
  (1)司法行政系统《专业证书》按司法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由承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印制。
  (2)我部直属各院校和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颁发的《专业证书》一律送我部教育司验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开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承办的院校颁发《专业证书》,司法厅(局)教育主管部门验印。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承办教学班的院校要建立严格的《专业证书》管理制度。要杜绝不正之风,不得乱办班,不得滥发证,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冒领证书。违者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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