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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1997年9月8日财法字[1997]44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修改
有些地区反映,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效益工资如何列支问题不明确,要求明确。经研究,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在国务院没有规定以前,对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1988年以前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奖金已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并列入成本的,仍按原办法继续实行。
二、除由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外,其余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挂钩后奖励基金不得计入成本,可采取“工资、奖金总挂分提”办法,即: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其资金来源分别渠道解决,成本列支的工资部分计入成本,奖金部分仍在税后留利中开支。实行“分挂分提”办法的企业,即:列支成本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奖金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规定,仍在企业留利中提取。
三、凡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形式,一律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