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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关于改变中国海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2-01 生效日期: 1985-02-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 85公发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有关港口港务局、港务监督,各远洋运输公司、海运局、救捞局、航道局、航务工程局:
  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于一九七六年九月八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暂行规定》第十、十一条有关中国海员出入境手续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海员需乘飞机、火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出入境的新情况。为方便海员往返国内外,现决定取消这二条规定。今后,中国海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出入境,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中国海员出境时,凭所持的中国有效海员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包括途经国家和地区)规定要办理签证时,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不需要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公司给边防检查站开具证明(注明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放行。
  二、如前往国家和地区(包括途经国家和地区)不承认我国海员证或不同意在我海员证上办理签证,派出的海员仍按因公出国人员有关手续向我外事部门申请护照。
  三、中国海员在国外因故离船回国时,边防检查站凭所持的中国海员证准予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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