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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9 生效日期: 1992-06-09
发布部门: 民政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完好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绣蚀,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二)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三)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保管得好,摆放整齐,附有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士骨灰盒。
  (四)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和服务设施。

  二、褒扬烈士发挥教育阵地作用好
  (一)烈士纪念堂馆陈列展示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
  (二)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准确,吐字清楚,讲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三)积极征集、整理、展示与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
  (四)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料、遗物做到账、物一致,分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五)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厂、农村学校、驻军等基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三、园容园貌好
  (一)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平坦干净,环境优美。
  (二)环境绿化、美化好,达到绿地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80%。
  (三)对珍贵花木,建立了档案,作出标志,采取保护措施。树木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现象。
  (四)有条件的园(馆)建有苗圃、花窖,培育苗木、花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美化的需要。

  四、开展“以副补园”,经营创收好
  (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开办了适合本园(馆)特点的各种形式的经营创收项目。
  (二)经济效益显著,在编人员人均创纯利在5000元以上。经济收益用于发展副业的资金不少于总收入的40%。
  (三)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得当,收支账目清楚,无贪污、违纪现象。

  五、领导班子好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烈士褒扬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锐意改革,勇于创新。
  (二)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求实,协调工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具有艰苦创业精神。

  六、职工队伍素质好
  (一)职工政治上好学上进,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
  (二)各种业务人员(包括建筑、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影、编辑、保管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三)工作人员(含领导干部)具有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工作人员总人数的30%。

  七、实行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
  (二)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
  (三)建立了人民群众瞻仰凭吊制度,对来园(馆)瞻观的群众做到接待热情周到,行为符合礼仪标准。
  (四)园(馆)内设置了导游标志牌,标记清楚,字迹工整。

  八、地方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重视
  (一)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重视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了发展规划和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
  (二)对所属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有适当的资金投入,保证了一定数额的修缮经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建立了资料档案,对本级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设置了保护标志,建立了资料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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