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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等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05 生效日期: 1986-05-0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各地对少数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适用税率问题,经研究暂对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塑料制品等产品的税率规定如下:
  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税率为18%;
  2.塑料制品,税率为5%;
  3.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税率为3%;
  4.化学纤维:化学短纤维税率为5%;人造纤维长丝税率为15%;合成纤维长丝税率为10%;
  5.护肤护发品(包括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及各种护肤护发品),税率为30%(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化妆品”税目所列举的其他产品,仍按规定税率执行);
  6.香精,税率为15%;
  7.磁带(包括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税率为10%;
  8.其他液体饮料,税率为10%。
  财政部
198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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