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补充和解释的联合通知(第四次)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3-16 生效日期: 1985-05-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铁道部
发布文号:
各铁路局:   为执行国家物价局、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改革铁路货物装卸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改变目前零担联运货物途中换装铁路货车装卸费用由铁路部门自行负担的状况,特对《联规》第十四条增加“补充或解释”第17项如下:
  “17、铁-水-铁联运: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装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卸费;铁-水联运:由发站核收装费;水-铁联运:由到站核收卸费。
  按零担办理的联运货物,铁路除按上款规定核收装卸费外,还须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记载,按换装次数核收铁路换装费。铁路起运的,由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水路起运到达铁路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水路起运经过铁路仍到达水路的,由最后换装站港直接清算,到港向收货人核收。铁路换装费率按核收站的零担货物一卸一装费率之和计算。”
  
本通知中铁路换装费自五月一日实行。
    1985年3月16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