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2)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的经验,找出公证质量的薄弱环节,研究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根据我部《一九九二年公证工作要点》的安排,将于今年七月至九月在全国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和公证质量评优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公证质量检查的范围是: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办结的公证文书。重点检查上述期限内办结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公证和国内经济合同公证文书。检查的标准见附件。
二、检查的方法
公证质量检查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为主,司法部公证司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公证司将组成五个检查组深入到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ぉ进行抽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ぉ至少检查三个公证处;检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每个公证处至少抽查一百件公证文书,每个公证处检查的同种公证文书不超过五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也可采用类似方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五个公证处左右。
在检查的同时,各地要注意总结公证质量管理经验和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措施、规章制度、先进经验、典型事例,写出一至三份典型经验材料。
公证司抽查在七月初至九月中旬进行。各地的公证质量检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根据各自的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可以提前进行;但整个检查工作应于九月底前全部结束。
三、总结、评比和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要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写出本省的公证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对检查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探索加强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的公证质量检查总结报告以及典型经验材料,应于十月十日前上报部公证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要结合质量检查,认真开展公证质量评优活动,按我部下发的评选标准,评选出一至三个公证质量优秀的公证处和三至五名办证质量优秀的公证员,并将他们的先进事迹写成书面材料,于十月十日前上报部公证司。
我部拟于第四季度召开全国公证质量检查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公证质量检查的经验,交流提高公证质量、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好经验,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提高公证质量、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措施;会上还将表彰、奖励一批公证质量方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公证质量不断提高。
四、注意事项
1、这次全国公证质量检查规模大、涉及面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给予充分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配备得力人员,认真组织实施,要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检查、总结和评优工作。
2、检查要有重点、有计划,要严肃认真,注意检查的效果,各地可因地制宜地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方法;不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或重复检查;对以前已搞过全面检查的,可以根据本次检查的要求,只检查以前未查过的内容部分,但总结报告应按本次检查的要求,将以前检查的内容一并包括进来。
3、为搞好这次检查工作,我部将从各地抽调一些有实践经验,精通公证业务的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参加公证检查组,望各地给予积极的支持。
4、检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抵制不正之风,不能借检查之机、游山玩水、大吃大喝、收受礼物。
1992年6月22日
附:公证质量检查标准
为搞好全国公证质量大检查,统一检查的标准,便于对检查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特制定本标准。
检查以《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与被检查的公证文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公证质量大检查中所检查的公证文书,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和本标准,分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合格
合格的公证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第 六条的规定,身份属实,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公证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合法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符合公证文书生效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3、公证事项符合公证管辖的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和司法部的其他规定(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以前办结的公证事项应符合《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的规定ぉ,笔录完整,证明材料齐全,足以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
5、公证书格式符合规定,无错别字和法律或逻辑错误,签名、印章齐全,日期正确。
6、涉外公证文书的办理和认证应符合司法部的有关规定。
7、公证费的收取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和减免收费的手续基本齐全。
8、公证卷宗的装订、归档基本符合《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第九章的规定。
公证卷宗中,申请表、笔录等文字材料不够规范或存在轻微缺陷,但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视为合格。
二、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文书为不合格:
1、当事人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第 六条规定,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2、公证文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3、超越公证管辖办理的公证事项;
4、办证程序严重违反《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和司法部的其他规定(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以前办结的公证事项应符合《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的规定ぉ,难以弥补的;如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代理人代为了不能委托的公证事项等,不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员办理的涉外公证事项;
5、证明材料欠缺,无法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
6、公证书格式违反规定,致使公证存在法律或逻辑错误的;公证书上签名、印章不齐全的;公证书的错别字或日期错误,影响了公证书的正确性的;
7、严重违反公证费收费标准的;
8、公证卷宗的装订、归档严重违反《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ぉ》第九章的规定。
9、存在其他不当或错误,致使公证文书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基本合格
公证书文字表述有不当之处或个别错别字或日期不准确,被证明的文书不完善或文字表述不当,公证程序活动中虽有不规范、不完善或文字表述不当,公证程序活动中虽有不规范,不完善或欠缺之外,公证卷宗不规范,公证文书及办证程序存在着其他问题,但尚不影响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为基本合格的公证文书。
检查中,对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公证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应逐项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要分类进行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措施。
在合格的公证文书中,可以选出各方面都比较好的公证文书作为范本,供广大公证人员学习、参考。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