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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选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19 生效日期: 1986-06-19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86)国科发干家0417号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四部于1984年1月27日联合发出的《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国家科委最近发出的《关于做好科技战线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今年拟继续选拔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仍按中央组织部等四部文件规定的范围办理。
  选拔对象以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取得突出贡献者为主。
  对于1984年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如选拔后至今没有新的特别突出贡献,一般不再重复选拔。但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选拔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只要条件符合,可以从中选拔为国家级。

  二、年龄,一般仍以55周岁以下为主,但少数贡献突出、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亦可选拔。

  三、名额分配,经研究,决定给你省(部)分配×名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名额。

  四、选拔的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四部文件提出的标准掌握。

  五、呈报表由国家科委统一印制后,按分配名额数每人两份发给。

  六、申报时间,必须于今年十一月底前将呈报表每人一式两份(其中审批后退回一份)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今年年底前由国家科委审核批复。

  七、增加工资数额,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进入其职务工资的档次,这次被选拔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同类职务工资档内再提高2-3个档次,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档次。工资提高数额,请在申报表中提出。

  八、对过去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各地各部门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他们情况,并督促检查他们应享受的待遇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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