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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工、生产中药饮片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7-02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我国的中药事业,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生产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在税收上采取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医药生产企业加工生产中药饮片的销售收入,暂免征收产品税;
  加工中药饮片取得的加工费收入暂免收营业税。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对独立核算的专业中药饮片加工厂,从1986年1月1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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