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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防止和克服某些问题,现决定对院属单位现有机动车辆(包括自购车辆)的调动,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经车检部门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必须作报废处理,并报驻在地分院转报院技术条件局(注明车种、牌号、牌照号、数量、是否要求补充车辆等)备案。
二、虽不够报废标准但已不适于本单位需要的车辆,可以按下列要求办理调出手续:调出前均须备文并填报“调出车辆审批表”(见附表)一式四份,交分院签署意见(如分院内所属单位需要时请注明)后,转报院技术条件局一式二份。院将按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院内单位不需要时可调给院外单位。调给院外单位由分院审批,北京和无分院地区的单位由院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调出车辆者将相应减少新车分配指标,并由院或分院没收全部所得车款。
三、调出车辆必须按质论价,低价低出,高价高出,不得高于购入价(可参照有关规定收管理费)。任何人不得借机从中循私午弊,搞不正之风。
四、院内单位之间调剂车辆,原则上按质论价调拨。如经双方同意也可按计价转帐办理。
五、丰辆调入单位必须是车辆的使用单位或本系统的下属单位。调入单位不得转手加价倒卖借机营利。
六、目前已经发现有的单位在机动车辆的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请各单位领导予以重视,并作一次检查。作为有关机动车辆计划、申请、对外处理等项工作归口的技术条件(物资、器材)部门,要经常了解本单位车辆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本规定坚决防止和杜绝在车辆处理中可能发生的不正之风。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生效。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告知我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