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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6-08 生效日期: 1985-06-08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的通知及(以下简称)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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